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签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印章的使用就等于印章所有权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是因为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应注意印章的使用是否符合所有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