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必有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发挥后发优势,在合同法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上却没有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做如何处置做出相应的规定。
所谓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后合同责任应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既不是缔约责任也很难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内进行调整。
首先,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后合同责任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后契约阶段。另外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正如杨立新先生指出:“后合同责任是承担后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后合同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首先,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合同效力终止后,而违约责任则产生于有效合同成立时;其次,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责任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产生则基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两者的责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协商责任形式和损失赔偿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指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责任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以及法结构完善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