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