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合理期限是6个月,前提是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
(一)出租人跟承租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二)出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是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在租房纠纷中要结合具体情况适用。
(四)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针对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