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不仅侵犯了三原工务段的财产所有权,又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王xx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其所成立的陕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有招商引资的权利,没有承建、发包工程的权利,被告人王xx在无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报纸印制虚假消息,电脑合成和温家宝总理照片等手段,致使签订人三原工务段产生错误认识,欺骗当事人上当受骗。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王xx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不具有承建、发包工程法定资质,陕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被告人王xx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王xx当庭供述其营业执照是花8万元购买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是本案中争论的焦点重点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对它们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5)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因此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xx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xx公司是他自己个人的,营业执照是花8万元购买的,陕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设立后没有经营过任何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从以上分析来看,被告人王xx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