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款项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假单位欺骗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
4、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甩卖、大清仓等实现的。
5、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并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