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将同一个房屋又卖给了第二个买受人并且已经过户登记的话,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要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造成的损失。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
开发商要是有一房数卖的情况,自然无法对所有的购房者都履行出售义务,而要是因此没有买到房,这时候又与开发商是签订了购房合同的话,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讲,一房数卖其实也是有很大的风险需要承担,建议开发商最好不要有这样的行为。
(一)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二)开发商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