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欢迎发表留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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