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地说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