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YY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某某(被告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 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张某某出示的车辆行驶证表明,该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一,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车辆是被告一的。2、张某某实际驾驶该车辆。3、张某某还持有加盖被告一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书明确表明要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某去原告处运输货物的行为是代表被告一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一为本次货物的承运人。
二、 被告一应该对运输途中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被告一作为本案的承运人,货物在其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其理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为法定车主,作为法定车主的被告一,不得以此对抗原告的主张。至于被告一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属被告一的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应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利。
三、2006年12月10日《委托书》上公章即使是张某某伪造的,也不应影响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客观上,原告无法判断2006年12月10日《委托书》上公章的真伪。主观上,在张某某持有委托书和行驶证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某去原告处运输货物的行为是代表被告一的职务行为。即使该公章为假,张某某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
因此,即使张某某伪造了公章,那也仅仅属于被告一的内部管理问题。被告一可以在向原告赔偿后另行追究张某某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应影响被告一与原告之间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一虽然对该委托书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应推定为该委托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