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仲裁条款的签订,即被当事人在相互讨价还价后,仲裁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方式,程序等等一般来讲就不是各方当事人认为解决纠纷最优的方案,因为仲裁协议的方案是当事人各自认为最优方案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讲是折中的方案。当事人为什么要放弃自己认为最优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接受折中的方案,即仲裁协议的方案?作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即当事人本着对合同当事人能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信赖,在合同条款上表现为仲裁条款上损失或者收益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的收益或者损失相形成对价。仲裁条款上当事人的最优方案的损失应该是在主合同上的到补偿的。
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的,比如当事人会在主合同上面获得更优的利益,即着两个意思表示是一体的,相互建立在对方的基础上的。这样双方就主合同、仲裁条款承担对应的、平衡的权利义务。而仅仲裁条款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体现对一方更为有利,但不利的一方会在主合同中获得了在仲裁条款上不利的相应补偿,如价格上体现了比正常价格更有利。
现在考虑即使在法律的指引下,法律能否割舍当事人在主合同意思表示上与在仲裁条款意思表示上的联系呢?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只可能用最大的精力去在仲裁条款约定上进行博弈,使之在仲裁条款上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始终不可能是对自己的最优方案。当事人为实现主合同的期待利益而不得不接受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折中方案。
由上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约定的时候,主合同与仲裁条款不是独立分开的意思表示。在主合同项下与仲裁条款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所有合同项下利益包括仲裁条款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