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国际运输合同除外)。为了调整涉外经济合同,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法人同外国法人或者个人就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只有经过签字,合同才能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经济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才成立。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2、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 合同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4、 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货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国标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