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即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则除非双方协议废止,否则有关合同的纠纷必须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到法院起诉。反之亦然。仲裁和诉讼两者有什么不同呢?试为大家作些分析。
一、解决争议能动性不同,仲裁主动性强。首先,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其次,当事人还可选定仲裁员,根据们中裁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由三名仲裁员仲裁,双方可各选一名,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受理法院、审判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房产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
二、解决争议期限不同。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是三个月。另外,如果发生特定事由,审限还会延长。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仲裁结案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所需时间相对较短。
三、解决争议费用不同,仲裁的费用比诉讼要高。申请仲裁时,要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是以争议金额为准进行计算,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这两项费用相加,几乎相当于法院两审的费用。当然仲裁费用最终由败裁一方承担。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则可放心一些,否则应慎重考虑。法院的受理费主要是根据案件标的额来确定。
四、解决争议法律后果不同,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局,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如果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若符合再审条件,法院会裁定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发生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通过以上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该对仲裁和诉讼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选择何种途径解决纠纷,应对照上述两种途径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开发商而言,一般会选择仲裁,一则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符合市场经济迅速解决纠纷的要求,开发商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二则开发商实力相对较强,可以聘请知名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赢得仲裁。对于购房者而言,一般会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相对于开发商,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诉讼时间可以不计,但诉讼成本则会考虑;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如果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也只能一声叹息,后悔当初下错了手,而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再审改判为其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