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预期经营损失500万元和其他损失1883682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根据协议自愿撤离原承租房屋,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大楼竣工后将三层的部分房屋保留给B公司恢复经营,B公司未进行装修并恢复经营,在客观上已经致使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租赁房屋。故B公司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206协议和822协议均为对916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新的、独立的协议。206协议和822协议均未对916协议的仲裁条款进行修改,而是不断地重申原合同(即916协议)的效力和不变性。因此,206协议项下的争议也适用916协议的仲裁条款。A公司提供的新建大楼不符合206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实质性影响了B公司的正常经营安排,造成B公司的损失,构成了对本案合同的根本性违约。鉴于本案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B公司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A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因此,本案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仲裁庭认为,2002年2月2日A公司通知B公司撤离承租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到B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经营期间大量的投资不能获得回报,作为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应当对B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652344.19元。仲裁裁决:1、双方之间签订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解除;2、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损失2652344.19元;3、B公司向A公司给付40万元借款。
A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206协议”中无仲裁条款,裁决对“206协议”项下事宜的处理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916协议”是B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据。但“天一庭”火灾后,原承租的平房已重建,“916协议”已不履行。双方为妥善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就另行租赁将来新建房屋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等事宜,签订了“206协议”。相对于“916协议”,“206协议”订立的目的、内容、标的均有不同,其中并无仲裁条款,因此,源于“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仲裁裁决,对于“206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没有仲裁基础。2、当事双方在仲裁阶段均没有提出解除“206协议”的仲裁请求,裁决结果解除了“206协议”;B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消亡,仲裁委未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上述仲裁程序均违反了法定程序。3、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对于提起仲裁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的隐瞒。B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前,已被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由此,丧失了经营资格,也丧失了获取利润的资格。故裁决支持B公司的预期利润显属不公,该结果系B公司的隐瞒行为所致。(2)对于计算B公司预期利润的直接证据的隐瞒。对于B公司提出预期利润的赔偿请求,直接证据是B公司在2001年度的实际利润数额,但B公司却拒绝提交,隐瞒了该项证据。导致仲裁庭对于预期利润无法计算,进而导致裁决作出了巨额预期利润损失的不公正结果。4、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仲裁庭认定B公司预期利润损失的依据是从网页上下载的一份统计数据信息,并凭主观想象了20%的净利润率,该认定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A公司所述多处与事实不符;“206协议”是对“916协议”的补充,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在仲裁庭审中,B公司明确提出了解除协议的请求并有书面申请为证,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系A公司未提供房屋和用于年检的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我方无法办理年检所致,即使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不能免除A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关预期利润的证据,我方已提交仲裁委,并无隐瞒证据的行为;A公司主张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证据不足,不是法定的撤销理由。故A公司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撤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