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立审理。
5、立案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仲裁。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员会有权现场受理并裁决纠纷案件。
6、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7、因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案件受理后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8、案件遵循先调解后仲裁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仲裁。
9、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0、仲裁庭可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案件有关事项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到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十一、开庭审理案件事先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可作缺席仲裁。
12、仲裁庭按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庭审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3、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4、裁决后作出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15、仲裁决定书作出后七日内将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接受或下落不明的,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送达。
16、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仲裁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