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外责任条款。它又可分为原因除外责任条款和损失除外责任条款,前者是指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约定因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出现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后者指约定对何种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约定对战争、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行政或执法行为、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等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免赔率(额)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标的物损失可免除一定限额的责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限制责任条款。如《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4条第1款规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三)投保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许多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如约定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投保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此类条款同除外责任条款一样,实际上也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种条款。故保险人在为此项说明时,应注意须同时说明投保人的义务内容及其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有效主张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