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第九条 违约责任中约定“3、项目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违反双方关于股权比例、利润分配、融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约定的,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股东及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自其违约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以20%溢价收购其在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除融资外,其他关于股权比例、利润分配、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需双方再行约定。
根据项目的相关情况,融资的责任主要在贵司。而该条款对融资的违约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可能有不利于贵司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