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才能有效设立。公司有效设立的法律后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瑕疵则意味着,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不能有效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在我国,一些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主张借鉴美国公司法的公司设立瑕疵说,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发起人对设立瑕疵“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善意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有关当事人恶意逃避合同义务。
根据美国公司法,即使公司设立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发起人仍有可能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具体来说,根据事实上的公司(相对于法律上的公司而言)说,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个企业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司,即使该企业并未取得法律上的公司地位。这些条件包括:(1)有与公司有效设立有关的法律(如成文公司法);(2)有遵守上述法律的诚信努力(如提交公司注册证书、交纳登记费);(3)企业实际行使了公司的特权(如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事实上的公司说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发起人的利益。但由于现代公司法极大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此说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现在,美国许多州成文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证书的登记是公司设立的结论性证据。不过,如果发起人向政府提交了适当的公司注册证书,而政府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登记,企业仍有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公司。
此外,根据禁止反言公司说,如果一个人将一个企业按照一个公司来对待,那么,他以后将被禁止否认该企业是一个公司。禁止反言公司说主要是为了防止各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合同义务。它既适用于对“公司”负有债务的外部人,也适用于对外部人负有债务的“公司”。由于类似的原因,现在,美国有些州已经明确废除了禁止反言公司说。
鉴于我国公司法已经大大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并且对善意当事人与恶意当事人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似乎没有必要采纳上述公司设立瑕疵说。这样更有利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并降低其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不过,如果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所引起的,就应当承认企业的法人地位,并允许发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