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7)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行使表决权;
(8)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