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 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三)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中的百分之二十。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五)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 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