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8、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9、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0、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事项申请暨审批表(原件)
4、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书。
2、 核准转报:所属县级外经贸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泉州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核。
3、 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自签发受理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依据:
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