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単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