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隶属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隶属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以其租赁或者自有的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股东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使用声明(原件1份);
以上各项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另附页载明并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