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住所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法》第23条、第76条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必须有住所。
(2)公司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司住所是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公司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公司来说,"所在地"就是公司住所。
(5)公司住所是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的依据。
(6)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