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
外国公司申请批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则由其萤事作为申请人,如果是无限公司则由执行业务的股东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俏使上述负贵人申请登记事实上有困难,则由分支机构业务所在国的代表人或经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本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
申请批准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公司的名称、种类和国籍,公司所营事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所经营的业务,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其股份总额,股份种类,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在中国境内营业所用资金的金额,本公司所在地及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本国设立登记及开始营业的时间,董事及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全体无限贵任股东的姓名、国籍、住所、所认股份及已缴股款;(2)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国登记证件的副本或影印本;(3)在中国营业的业务计划书;(4)股东会或蜚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
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