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现金范围:
3. 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 元以下的;
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 天(如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第四条 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按营业额核定标准,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六条 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七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帐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条 财务部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条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帐外公帐、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