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另一个罪名是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该罪有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认很多企业家高兴不已,既然出资不需要实缴了,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冒着坐牢的危险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了。关于抽逃出资的新规定更让有些人鼓舞,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抽逃资金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即使抽逃也不需要再承揽刑事责任了。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