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约束远远跟不上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因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于适当的时候揭开面纱而追究责任,能切实保护债权人,规范关联交易的运作。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一方面,它主要运用在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对于从属公司自身及其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尚需要综合运用其它方法和立法经验。如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赋予公司少数股东以特定形式的诉权,通过相关立法,对关联交易予以专门的调控等。另一方面,否认公司法人格制度本身也具有方法论上的缺陷,“揭开公司面纱”而否认法人格,只是法院对母公司或控制公司课以无限责任的一种手段,它自身并未表明发生这种责任的原因。各国对其适用所持的谨慎态度足以说明这一点。
此外,法人格否认制度从时间上看属于事后措施,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还有如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统一财务报告制度等事前措施。因此,在将来公司法的修订中,应全面运用事前、事后规制措施,综合考虑债权人、少数股东等多方面的利益保护,让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结合,充分适应我国的“水土”,发挥其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