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情形是过错推定责任。该原则是指责任的承担由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也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4.物件致损的过错推定责任(85-91条)。
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法定情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考生而言,记忆和适用中还须注意其中一些易混易错的情形: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尤为爱考,需要考生特别关注,务必记忆其适用的法定情形:
《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此责任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出现频率大大低于前两种责任,故在考试中往往不会纳入考察范围,故考生仅了解有此原则即可,不必细究其适用情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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