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可选择内部扩张和外部扩张两种路径,通过兼并等外部扩张发展可以为企业“买到时间”,是企业做大做强和提升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19世纪末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曾有过四次大的兼并浪潮。第一次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特点是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类似产品或生产技术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横向合并;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其特点是在生产或经销上有前后衔接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纵向合并;第三次是在20世纪60年代,其特点是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的混合兼并;第四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融资兼并”。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兼并高潮,并显示了与历次风潮所不同的特点及趋势(见表一)。
具体分析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企业兼并的特点和趋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兼并的规模大,呈“强强联合”的策略化趋势,兼并的目的并非“零和”结果,而是合作发展。企业兼并的动机发生改变,主要是出于战略考虑,加强优势互补,拓展服务体系,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先进技术,共同应对市场竞争的挑战,且并购动机趋于理性化,兼并进入理智兼并时代。跨国交叉兼并日益频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兼并成为企业提高自身实力、强化产品竞争能力、巩固和扩大在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企业兼并采取换股方式居多,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大量发行新股来筹措兼并资金,或者更直接地以股票交换的方式来进行兼并。强化主体业务,突出优势项目,许多企业放弃了多元化策略,将兼并重点由过去的大而全转向主体核心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企业并购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形式上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并购更加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的一般规律,并且并购方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证券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但和西方发达国家规范的并购市场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产权改革尚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的经济转轨时期,这种明显带有中国特色痕迹的并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我们将中西方企业兼并行为作一比较,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见表二)。
目前,我国企业兼并行为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几个误区。一是将规模经济等同于经济规模;二是片面追求多元化经营;三是盲目“买壳上市”,搞资本运营。企业兼并后缺乏有效的整合。不少学者认为并购的一半是整合,相当多的并购行为因缺乏有效的企业整合而最终失败。我国大多数企业兼并只考虑了组织机构的重组,但却忽视了文化的整合,忽视行为和观念的冲突,内部矛盾不断,导致兼并后的貌合神离。
在西方国家,企业兼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主要是围绕企业成长壮大而进行的一种资本集中活动。政府则是对企业兼并提供辅助服务,利用政治资源、信息优势和信用优势,对企业兼并实施跨越行政边界的行政协调。而我国政府则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政府出于政绩考虑,而非为企业效益考虑,盲目地、强制性地对企业兼并进行干预,搞“拉郎配”,把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并入优势企业,其后果是行政垄断了兼并,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另外,被兼并方所在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心理,阻碍一些跨地区、跨行业的市场兼并,造成企业兼并市场的分割。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国企兼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为降低。
具体表现为:复杂的产权关系限制了企业兼并的顺利进行。产权明晰是产权交易的首要条件,企业兼并作为一种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行为,它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关系明晰以及产权主体能够理性地行使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我国企业间的兼并主要是国有企业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多头委托代理链,从而产生了所谓的产权交易主体的“缺位”和“争位”的事实。中介机构发育不良,功能不健全。由于我国兼并市场尚未发育完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育不良,资本市场问题较多,如股市中投机成分过大,投资成分少,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等,这些都给企业兼并带来了困难。企业兼并所需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企业兼并法”,有关兼并的内容,只是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中,且内容较为粗糙,有些内容已为实践所突破。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资还缺乏政策和法律环境。企业兼并加速了资本集中,但集中过度会产生垄断,所以,中国目前急需《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出台。
随着国际合作与分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经济日趋国际化,跨国集团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一席之地,就必须拥有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并使这些大企业(集团)跨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
兼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进行的一种战略选择,在兼并过程中要克服短期行为,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理智地实施兼并。要基于自己的主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切忌盲目多元化经营。在兼并过程中,要慎重选择目标企业,切忌无比较、无分析的盲目兼并,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本行业或与本行业有关系的行业上,围绕着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营业务扩张,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这样才能达到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加强企业兼并后的整合管理。整合是企业并购的延续,整合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间充分融合,获得协同效应,以实现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利润最大化。兼并后整合是决定兼并成败的关键因素,两个异质企业要实现融合,包括技术、管理、人力资源、文化等很多方面。尤其在人力资源方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人才的挖掘和培养,并积极探索管理和机构改革的有效途径,使各个工作环节的员工和管理者密切合作、互相协调,从而使人力资源达到协同。文化融合在企业兼并整合中也很重要,两种异质文化之间的相互取长补短,对建立一种更加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新的文化体系,从而发挥“1+1〉2”的并购协同效应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企业兼并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市场对其进行调节,但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政府的行政手段主要应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兼并中,协调好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兼并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鼓励强强联合,利用兼并机制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当然,政府的行政干预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施,要确定不同的战略产业生存、发展和振兴的方向、目标及战略战术,在审慎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来确定重点企业和其他被兼并企业,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并购。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结构的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利用信贷、税率、规定企业规模起点等手段,在一些需要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的产业部门鼓励企业间的兼并,而在一些集中度过高或不适宜过度集中的产业部门限制企业的并购,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社会资源的动态平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中央政府应按照优势企业的意愿和整体效益的原则,运用上一级的行政权力,打破下一级的行政壁垒,促进企业的跨地区兼并。
制度环境对企业兼并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我国必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即对企业的每一部分资产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个责任主体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责、权、利统一,权利、义务平衡。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出资者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边界,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同时,应通过立法统一目前各种资产评估核定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公正独立的机构出面进行资产评估,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权的合理流通,在我国目前,要引导企业理性兼并,就要健全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企业兼并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买卖,没有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企业兼并必然十分困难。目前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当务之急就是确定产权交易必须遵守的交易原则和科学严密的交易程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搜集和掌握企业双方的有关信息,快速公布于众,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杜绝虚假信息,防止过度投机行为。
科斯在他的著作中多次强调,法规是否明确、法律如何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影响到经济效率。我国企业的兼并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必须用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的兼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维护投资人、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真正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我国已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大批企业将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因此,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的、权威性的“企业兼并法”,以及“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来规范企业的兼并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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