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兼并方式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投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上等于全体股东将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兼并公司,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法律后果与合并相同,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或者成为兼并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干脆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兼并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财产、债权债务由兼并公司承受。
(2)兼并方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兼并方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规范为分公司,因此这种兼并的法律后果与合并也是相同的。但是如果兼并公司在收购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的(如把企业净资产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对企
业全部股权的短暂持有不影响被兼并方法人资格的延续,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控股,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规范后的子公司承担。
(3)兼并方为国有独资公司或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被兼并方为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是收购,取决于兼并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注销登记的,法律性质为合并。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成为兼并方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下属企业、被兼并方不注销登记的,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是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