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上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
关于后续支出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尚可使用年限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关于计量问题,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其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在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在存在减值迹象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关于转换问题,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二是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三是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