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收购要约的发出形式而言,总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愿发出,另一种是强制发出。在自愿发出情形下,既可以发出部分收购要约,也可以发出全面收购要约,选择权掌握在收购者自己手中;但在强制发出情形下,即本文前面曾提到的强制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它成为收购人必须履行的要约义务。而且法律为督促强制收购要约的切实履行,往往就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要约收购价格的标准等均作出强制性规定,如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便就强制收购要约问题作有以下具体规定: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其次,就收购要约的发出程序而言,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①先向目标公司或其董事初步发出,若在此之前即向股东作出突然的要约,这在多数国家是不被允许的。
②填具相应表格,以披露为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信息及资料,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甚至审查认可。如西班牙的法律便规定,是否允许收购的最后决定由收到要约通知和资料的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机关作出,一旦这个机关接到收购的资料,必须在收到资料的15天以内,决定是否允许收购;然后,管理机关的决定送到所有参与的当事人和财政部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关,还有经纪人协会的管理机关;如果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机关反对要约或者15天的时间内不能得出一个结论,那么参与的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申诉,对财政部的决定不服,只能向行政机关上诉。
③收购要约公告。这是收购要约发出的完成标志。凡经备案或批准的收购要约于一定时日内即应按法律规定的公布形式选择法定的新闻报纸等媒体予以广泛、迅速及有效的公告。
最后,就要约发出的形式来说,无疑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且多为格式书面形式,以保证要约内容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