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受并购方获现能力制约。对并购公司而言,换股并购不需要即时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营运资金,购并后能够保持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因此,股权支付可使并购交易的规模相对较大。近年来,并购交易的目标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若使用现金并购方式来完成并购交易,对并购公司的即时获现能力和并购后的现金回收情况都要求很高。而采用股票并购支付方式,并购公司无须另行筹资来支付并购交易,轻而易举地克服了这一瓶颈约束。
(2)具有规避估价风险的效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并购交易中,并购公司很难准确地对目标公司进行估价,如果用现金支付,并购后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内部有一些问题,那么,由此造成的全部风险都将由并购公司股东承担。但若采用股票支付,这些风险则同样转嫁给原目标公司股东,使其与并购方股东共同承担。
(3)原股东参与新公司收益分配。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完成并购交易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不但不会失去其股东权益(只是公司主体名称发生了变化),还可分享并购后联合公司可能产生的价值增值的好处。
(4)延期纳税的好处。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股权支付方式可推迟收益时间,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美国国内税收准则(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规定,一项并购如果满足被并企业股东所有权的持续性(即在被并企业股东所收到的补偿中,至少有50%是由主并企业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及另外两个条件(一是并购动机是商业性质而非仅为税收目的;二是并购成立后被并企业必须以某种可辨认的形式持续经营),那么被并企业股东毋须为这笔收购交易中形成的资本利得纳税。与现金支付方式比较,股权支付无须过多地考虑税收规则及对价格安排上的制约。 股权支付也存在很多不足,其主要表现为:控制权风险、收益稀释风险、交易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