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分为须工商登记的变更登记和无须工商登记的变更登记,无论何种变更登记,均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发生变更事项后的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税网公布的有关信息,因投资方变更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因此,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股权转让办理税务登记无须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证明,如果规定的资料、证件齐全,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办理变更税务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目标公司,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为股权转让受让方,尽管受让方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二者均为独立法人,税务机关不得因为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拒绝为目标公司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