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相关知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况。(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的五种情况之中,前三种是自愿解散,第四种为行政强制解散,而第五种是司法解散。因为公司的解散会最终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公司法》对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时,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资格: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二)公司运营现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其他解决途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