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程序为:
2、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取得坏债担保的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