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享有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重要职权。对于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解,理论与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争议,即使在《公司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仍不无争议。本文试通过一则案件,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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