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原因有5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2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要注意的是除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其余法定的解散事由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是公司清算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此,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必须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股东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回到本案,厚德公司并不是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造成解散而是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是公司法定的解散事由。
但刘某作为股东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属于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无法联系其他内部股东和承担清算义务并无相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