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编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隐匿财产,必要时,清算组可以对清理的财产先进行查封、冻结而后进行清查,编制出切实的企业资产表,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留守人员,应当彻底移交破产企业财产和与破产企业债务有关的帐册及财产状况的说明等资料。
清算组编制的企业资产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其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的财务帐册及历年的历史资料,这些帐册应当是财务会计总帐、明细帐及相关的凭证,对帐物相符的,应当列入资产表或债权债务清册,对不帐物不相符的,应调查清楚其去向和来源,查证帐物不相符的资产、债权债务的依据,除向相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据外,还可依财产状况说明书查明其去向或来源,去向不明又无正当理由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
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有形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这部分也应查清登记造册,这部分财产主要指企业名称、性质、处所、法律状态等。
清算组在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其工作的进行,如果在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造册时非法处置财物、文书、印章、帐册等,均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物的,财物所有人可持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有权,可以在征得清算组同意后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