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防止运营风险,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规范销售债权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物流总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债权(以下简称债权)是指公司及各单位在产品赊销业务中形成的销售债权。本办法的债权等级评定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权;2006年以后发生的销售债权应在次年一季度末全部清回,如有特殊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设立应收账款及清欠工作领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欠委员会),清欠委员会是债权处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二、 审批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债权清收处理方案及按照《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规定由清欠委员会审批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是债权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指导、跟踪检查、监督各单位债权等级评定和债权处置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清欠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是销售债权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债权等级评定工作,按本办法应报清欠委员会审批的于每年1月7日前上报,审批通过后报审计部备案。
当债权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动态调整债权等级。调整等级需上报清欠委员会审批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受上款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