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债务人是破产程序的申请对象,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破产程序的目是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1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有义务按法院的要求提交本企业的有关经济和财务情报如企业亏损情况、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数额、有无争议等);
(2)债务人有义务通过法院相关清算组移交本企业的财产占有、管理和处分权;(3)债务人的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听从法院传唤参加破产程序有关活动的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如财务人员等)应随时听从法院传唤,回答法院、债权人会议及清算组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4)债务人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随时回答债权人询问的义务;(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有坚守岗位的义务。2债务人的权利:(1)申请破产的权利,以及对法院做出的受理、不受理裁定上诉权利;(2)对于因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引起的破产程序,债务人有申请和解与整顿的权利;(3)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维护破产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须,债务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经法院批准;(4)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经济状况的权利。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