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即自行清算)和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③。普通清算即公司的自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特别清算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不含当公司发生破产原因时依法进行的破产清算,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适用于资产、债务情况不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自行清算和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在监管约束方面有所不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并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监督清算过程。包括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等等。
对于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较长时间未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往往向法院只起诉公司所欠债务,并未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有些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几个月内成立清算组,并对公司的财产清算完毕;如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清算完毕,须在清算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赔偿债权人经济损失,这样的判决是有缺陷的。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宜再判决公司自行清算。法院不能因债权人未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而判决公司自行清算,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后再根据情况判决。首先该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法院判令成立清算组应为指定清算,该判决放任了对清算组清算的监管义务;其次,债权人并未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从判决结果上看,法院判决与债权人的起诉主张不相符,即债权人诉讼的标的是所欠债务,而判决则是公司成立清算组。再者,债权人在等待清算组数月后清算完毕,已经超过了判决生效时限,无形中丧失了上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表面上看清算组清算后根据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实际并未判决在清算完毕后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情况,债权人的债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判决后即转入执行程序,现实中许多公司为逃避债务,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立即成立清算组,名存实亡,经过很长时间直至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自行清算,清算后资产的清算财产报告大多不足清偿债务,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并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于法院仅判决成立清算组,未监督清算过程及善后处理,清算组并非法院组织或者指定,债权人往往对债务清偿方案、清算报告不予确认,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清算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确认缺乏法律依据,进而在执行中引起新的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指定该公司成立清算组,在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依法判决。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对于法院指定清算,不是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就审结了,而是需要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完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才能对债权人的主张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