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执行裁决案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本案被执行主体注销的事实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以前。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至申请执行前,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注销的,应否由执行机构裁定变更执行主体?此外,实践中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在诉讼阶段,而生效判决没有对诉讼主体作出相应变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如何处理?二是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即将公司注销、股东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承担责任为由要求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否及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关系到执行机构与裁判机构的职能分工、执行裁决程序的审查范围。
一、主体变化情形下执行机构裁定变更执行主体时间节点的把握
被执行主体发生变化的,由执行机构直接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基于原被执行人与被变更、追加主体存在权利义务继受关系,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以前,即执行依据效力产生之前的,当然属于原裁判机构的职责范围,生效法律文书没有作出相应变更的应当由原裁判机构裁定更正;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以后的,应当由执行机构以裁定方式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执行主体。本案中,被执行主体天星健公司注销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以前,但是系生效判决作出以后,执行机构应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