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出质的,以出质股份或股票是否托管于证券登记机构为准,分别设置了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托管于证券登记机构,因此,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以未托管于证券登记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该法则以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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