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作出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草案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特别是增加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一条,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提供了更多灵活性。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目前,我国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各种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规定较为复杂,这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积极性。草案简化了程序要求,对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三是建立全新的库存股制度。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回购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因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也要在一年内转让。从市场实践和需要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至少2年至3年,1年的转让时间太短。若注销回购股份,既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重新发行股份,提高融资成本,挫伤公司回购积极性。
草案明确,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提出立法建议只是启动立法程序的一步,接下来要专门论证、讨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事宜、制定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