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取要约收购以外,还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这不仅首次明确了协议收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豁免制度,实际上是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国有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确认,而且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上市公司收购的操作工具,促使收购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拓展上市公司收购的运作空间,比如有可能会促进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相结合的所谓"混合收购"方式的发展。据统计,在协议收购方式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三种方式依次为国有股转让、法人股转让和收购控股股东。其中,国资局、政府部门控股的企业中的协议收购活动尤为频繁,其目的在于促进国企的三年改制脱困,推动国有经济"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涉足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现象正在日益增多,这是为了促使其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例如,重庆国投控股重庆路桥(600106)、海通证券转让贵华旅业(600791)、北京首创控股宁波中百(600857)、包头信托转让ST网点(600880)、富邦投资收购云南保山(600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