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严格执行现有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严格执行现有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向类型的退市指标、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
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 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重新上市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主动退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