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合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合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合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合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合并双方就合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合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合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合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合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合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合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合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协议;
9、按照合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合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合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