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显示,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涉及虚假陈述时,会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进入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并可能附带经济赔偿责任。
自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或年度报告等)之日起,至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的时间段内,凡购买了该公司股票而受到损失的股民,都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当各种增减持行为触及法律规定的某一量化节点时,其披露义务便同时发生。具体而言,近期万科股权之争中的宝能系和恒大系对“万科A”的增持行为,《证券法》都有涉及触及相应条款和披露节点的规定,所以,相关方进行信息公告,便不可避免。另外,赵薇加50倍的高杠杆收购“万家文化”,也因为其行为的高风险而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其行为也含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反之,如果上市公司隐而不发,进行暗箱操作和关联交易,就属违规、违法。所谓“虚假陈述”,就是公司信息违规披露,如虚假记载、虚假发布、重大遗漏、财务造假、隐瞒关联交易等。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股民)双方之间应是一种平等、自愿的交易主体,各自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保证诚信和交易公平。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就属于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欺诈罪,由民转刑,除了经济赔偿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